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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关于申请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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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关于申请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公告

豫,谁争锋 发表于 2021-9-24 00:00:00 浏览:  34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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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0证券简称:格林美公告编号:2021-091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拓宽融资渠道,扩大新能源原料与材料的规模,夯实公司在世界新能源材料行业的核心企业地位和核心竞争力,改善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顺利实现十四五战略发展目标,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拟申请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议案》,按
照交易所证券市场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申请注册公开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绿色公司债券,以满足公司新能源材料业务的生产经营与投资的资金需求,具体方案如下。
一、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12亿元),计划分期发行,具体
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二)发行时间: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期择机发行。
(三)债券期限:债券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四)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
拟用于绿色项目建设、补充流动资金、偿还有息债务及股权投资等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
(五)发行方式: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在获准发行后,分期发行。
(六)发行对象:本次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七)发行利率: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八)决议有效期: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债券兑付完毕止。
(九)担保及增信方式:引入专业外部担保机构或其他增信措施。
(十)授权事宜:为确保本次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
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许开华先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范围内,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计回售条款或赎回条款、确定担保相关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具体配售安排、上市地点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中介机构,办理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发行申报事宜。
3、开展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发行、上市、还本付息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批准、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专项账户监管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4、为本次发行绿色公司债券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5、办理本次绿色公司债券申报、发行、上市等相关事宜。
6、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决定募集资金用途及金额等事宜。
7、如监管部门对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及《公司章程》对本次绿色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宜进行调整。
8、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绿色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9、办理与本次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10、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止。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二、本次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申请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有助于改善公司债务结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公司新能源材料业务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其他事项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是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名单的当事人,不是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失信机构,不是对外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四、风险提示公司申请本次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事项尚需经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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