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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三聚环保: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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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三聚环保: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

市场先锋军 发表于 2021-9-25 15:53:16 浏览:  52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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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达辉京证字[2021]第H096010F02号致: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向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涉及的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以及《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依照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收购人及本次收购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收购人已做出以下保证:其就收购人和本次收购相关方本次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事宜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其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收购事宜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承诺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就与收购人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1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2第一部分 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海淀区国资委 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国投集团 指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国投、一致行动人指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收购人、受让方 指 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让方、海科技 指 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三聚环保、上市公司指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72)本次收购 指 收购人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取得海科技持有的上市公司692,632,56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比29.48%),加之本次收购前一致行动人海国投直接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134,908,721 股 股 份 ( 占 比5.74%),合计持股比例达35.22%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收购报告书》 指 收购人编制的《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修正)》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指 《证券法》《公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律师事务所执业办法》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执业规则》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3中国 指 中国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个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为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4第二部分 正文一、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一) 收购人根据收购人提供的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持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04F5JL9K企业名称 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 8,000万法定代表人 常志珍经营期限 长期成立日期 2021年9月13日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12层1230室经营范围 节能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股权结构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根据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确认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根据收购人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5其他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二) 一致行动人 - 海国投根据海国投提供的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国投持有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102033073C企业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 林屹经营期限 2011-08-18 至 2061-08-17成立日期 1992年12月4日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9号鑫泰大厦三层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股权结构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根据海国投的确认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国投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6止或解散的情形。根据海国投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国投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三) 一致行动关系收购人与海国投均为海国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收购人与海国投因受同一主体控制而构成本次收购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三聚环保827,541,28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5.22%。二、 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情形(一) 本次收购的方式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海国投同为海国投集团100%控制。本次收购前,海国投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34,908,721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74%;海国投的控股子公司海科技直接持有上市公司692,632,562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9.48%,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7本次收购完成后,海科技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692,632,562股股份,加上一致行动人海国投原已持有的上市公司134,908,721 股 股 份 , 收 购 人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合 计 持 有 上 市 公 司827,541,28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5.22%。收购完成后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100%29.48%51.00%100%100%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74%100%100%100%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74%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29.48%8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收购触发《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二) 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对此规定应当理解如下:(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1、收购人与出让人在同一控股集团内,受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控制。2、收购人与出让人属于同一出资人出资且控制。对于国有控股的,同一出资人系指同属于国务院国资委或者同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转让方海科技均属海淀区国资委控制,本次收购前后三聚环保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海淀区国资委,即本次收购不会导致三聚环保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三、 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一) 本次收购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取得的主要批准和授权如下:1. 2021年8月17日,海国投集团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通过收购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海科技所持有的三聚环保692,632,562股股份,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29.48%。2. 2021年9月13日,收购人的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收购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海科技所持有的三聚环保692,632,562股股份,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29.48%。3. 2021年9月13日,海科技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收购人转让海科技所持有的三聚环保692,632,562股股份,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29.48%。94. 2021年9月13日,收购人和海科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5. 2021年9月13日,三聚环保披露《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6. 2021年9月14日,三聚环保披露收购人编制的《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7. 2021年9月14日,三聚环保披露海科技编制的《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本次收购尚需完成如下程序:1. 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次收购;2. 尚需深交所对本次收购予以确认;3. 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过户程序;4. 尚待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法律意见第三条第(二)项所列之相关程序外,本次收购相关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四、 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次收购所涉及的692,632,562股上市公司股份中,227,612,994股股份上存在质押,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69%,其余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就存在质押的股份,转让方拟在股份过户登记前解除该等质押,并保证不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在取得本法律意见书第三条所述的全部程序及转让方就存在质押的股份解除质押后,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五、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根据三聚环保披露的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如下:101. 2021年9月13日,三聚环保公告了《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 2021年9月14日,三聚环保公告了海科技编制的《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3. 2021年9月14日,三聚环保公告了收购人编制的《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已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收购报告书》,并通知三聚环保在相关媒体上履行公告义务。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六、 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各自出具的《关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海国投的副总经理徐源之女儿徐雅雪于2021年8月19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在个人账户中买入三聚环保1,300股股票,2021年8月23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在个人账户中卖出三聚环保1,300股股票,交易后已不再持有三聚环保的股票。针对上述交易事宜,徐雅雪出具了书面说明,内容如下:“本人于2021年8月19在个人股票账户中共计买入三聚环保股票1300股,2021年8月23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在个人账户中卖出三聚环保1300股股票。本次买入及卖出时,本人并未参与三聚环保本次收购的动议或决策,亦不知悉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也未从本人父亲徐源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得本次收购事项的任何信息。本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针对徐雅雪买卖三聚环保股票的事宜,徐源出具了书面说明,内容如下:“本人在三聚环保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仅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知悉本次收购事宜,会后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三聚环保股票的建议,亦未向包括徐雅雪在内的任11何人透露本次收购事宜及提出买卖三聚环保股票的建议,徐雅雪未从本人或其他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徐雅雪在自查期间内对三聚环保股票的交易行为系其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未曾知晓本次收购内容和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买卖情形外,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以及其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三聚环保股票的情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七、 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一)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二) 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三) 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三条第(二)项所列之相关程序外,本次收购相关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四) 本次收购在取得本法律意见书第三条所述的全部程序及转让方就存在质押的股份解除质押后,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五) 本次收购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六)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吴纪新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吴卉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彭游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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