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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股份: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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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股份: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wingkuses 发表于 2021-9-24 00:00:00 浏览:  57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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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97证券简称:蓝盾股份公告编号:2021-098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盾股份”)及控股股东柯宗庆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关于对柯宗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3号)的主要内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查,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000.00万元至3000.00万元。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度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05000.00万元至110000.00万元,修正原因主要是对商誉和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应收账款新增计提坏账准备。2021年4月30日,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净利润为亏损109254.54万元。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强化健全公司治理,强化财务管控,加强人员配备,提高内部控制和财务核算及披露的规范性,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关于对柯宗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2号)的主要内容“柯宗庆:经查,根据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强制平仓暨被动减持的风险提示性公告》,你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所持有的5578797股公司股份被强制平仓,减持金额合计2952万元,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0.45%。你对前述被动平仓事项未履行预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四条和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三、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一)提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强化健全公司治理,提高内部控制和财务核算及披露的规范性,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柯宗庆先生高度重视《警示函》(二)指出的问题,对本次减持违规行为给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将根据四川证监局要求,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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