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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达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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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达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永恒forever 发表于 2021-9-24 00:00:00 浏览:  51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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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0证券简称:韵达股份公告编号:2021-082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1年9月23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述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77)。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1年9月16日(星期四)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源大道9号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投票,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66184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549%。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83821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1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236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74%;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
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0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8人,参加网络投票的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2632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12%。
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聂腾云先生和联席董事长陈立英女士因公不能主持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周柏根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1.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41770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11%;反对24180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39%;弃权2347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8217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434%;反对24180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032%;弃权2347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
提案2.00《关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66144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2592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8%;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述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王翔律师、高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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