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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审查了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经讨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优利德科技(河源)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1.1亿元无息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孔小文袁鸿杨月彬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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