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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超导: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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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超导: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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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绿地中心 A 座 38 层 02 室 邮编:710065Room 3802A TowerXi’an Greenland Center Zhangbaer Road Hi-tech DistrictXi’an Shaanxi 710065China
电话/Tel: +86 29 8765 165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年9月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1年8月出具了《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2021年9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1〕6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就相关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根据《问询函》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本所律师出具《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构成《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部分;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的前
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如无特别说明,《原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原法律意见书》中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能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8-3-1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8-3-2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文问题5
募集说明书中未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截至2021年6月末,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为78558.63万元,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10585.92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2)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本次董事会前6个月内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5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本问题,本所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内容,了解关于财务性投资的相关规定;
2、查阅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决议、定期报告等公告文件;
3、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资产等科目的明细;
4、查阅发行人2018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所购买的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等的产品的说明书、银行回单等;
5、查阅发行人委托贷款相关资料,包括委托贷款协议、银行回单、西安超晶出具的相关说明等;
6、查阅相关对外投资的投资协议,以及相关参股公司的工商信息、官方网页等;
7、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对外投资的背景、投资目的以及与主营业务的关系,询问自报告期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及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8-3-3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1、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定义及范围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除金融类企业外,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定义和范围如下:
(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2)类金融业务指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
牌机构以外的机构从事的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3)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
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4)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
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不包含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2、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情况2018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1)类金融
2018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情形。
(2)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2018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投资或设立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8-3-4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拆借资金
2018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拆借资金的情形。
(4)委托贷款
2018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存在一笔650.00万委托贷款,系公司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易企银网络平台出借给西安超晶科技有限公司(原西安西工大超晶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超晶”)的借款,借款期限为1年(2018年5月4日至2019年5月3日),年利率为4.79%。
该笔委托贷款发生在公司首发上市前且到期后已按期收回。除此以外,2018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委托贷款的情况。
2018年,公司与西安超晶等拟共同投资设立西安双超金属精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超金属”,该公司已于2018年9月正式成立),从事金属材料的机加工业务。由于金属加工业务的环保要求较高、相关投入较大,为保障双超金属设立后经营的稳定性,西安超晶同意向双超金属出租厂区内的相关土地房产用于其生产经营。但是,彼时西安超晶流动资金较为紧张,建设、改造厂房的资金不足。
因此,为尽快推动双超金属的业务开展,经友好协商,公司同意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向西安超晶提供资金用于相关厂房的建设。该笔委托贷款到期后,西安超晶已及时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因此,上述委托贷款是以拓展公司委托加工渠道为目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5)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2018年1月1日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不涉及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形。
(6)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2018年1月1日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存在使用闲置资金(含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购买风险较低、流动性好、收益波动性小的结构性存款、银行短期理财等产品的情形。自2018年1月1日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购买的结构性存款、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主要情况如下表所示:
8-3-5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机构产品名称产品类型(风险等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中银保本理财保本保证收益型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期限结构型交通银行蕴通财富结构性存款
安甜水井街支行(极低风险产品)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保证收益型蕴通财富日增利91天
安莲湖路支行(极低风险产品)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保本浮动收益型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利率)产品(一级(低)风险)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期限结构型交通银行蕴通财富结构性存款
安莲湖路支行(极低风险产品)
“乾元-周周利”开放式资产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保本浮动收益型合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理财
司西安凤城五路支行(无风险或风险极低)产品稳健系列人民币93天期限银行间保本保证收益型北京银行西安文景路支行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谨慎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单位定期存款保本保证收益型司西安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位美元大额定期存款3个月保本保证收益型安小寨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位定期存款1个月保本保证收益型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位定期存款3个月保本保证收益型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交通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活期型结构性价格结构型
发区支行 存款 S 款 (极低风险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中银日积月累-日计划
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低风险)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保本浮动收益型安文景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乾元-周周利”开放式资产组保本浮动收益型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合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理财(无风险或风险极低)行产品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活期结构性存价格结构型
安甜水井街支行 款 S 款 (极低风险产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中国建设银行大额存单2019年第保本保证收益型
司西安凤城五路支行189期(低风险)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保本浮动收益型
安甜水井街支行存款(汇率挂钩看涨)(保守型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中银日积月累-乐享天天(专属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版)(中低风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中国建设银行单位结构性存款保本浮动收益型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点金看涨三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安北大街支行 层 90D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保本浮动收益型
安甜水井街支行存款(挂钩汇率看跌)(极低风险产品)
公司购买上述产品系进行短期现金管理,旨在保障发行人正常经营运作和资8-3-6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金需求的前提下,获得一定的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截至2021年6月30日,上述产品均已到期。同时,公司购买的非保本浮动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较低,不属于收益波动较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7)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2018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经营金融业务情形。
(二)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本次董事
会前6个月内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1、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资产科目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账面价值
1货币资金78558.63
2交易性金融资产-
3其他应收款743.92
4其他流动资产3495.90
5长期股权投资10585.92
6其他权益工具投资30.00
7其他非流动资产6182.32
(1)货币资金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账面价值
库存现金14.20
银行存款61417.50
其他货币资金17126.93
8-3-7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项目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账面价值
合计78558.63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由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构成,其中其他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其他应收款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账面价值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743.92
合计743.92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由往来款项、备用金、保证金构成,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主要为增值税留抵税额,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4)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被投资公司名称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账面价值
1西安欧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878.14
2西安双超金属精整有限公司509.36
3西安汉唐分析检测有限公司910.27
4广东科近超导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875.60
5西安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1053.23
6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5359.31
合计10585.92
8-3-8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均为参股公司投资。相关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西安欧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西安欧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欧中”)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西安欧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3年12月20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平祥注册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45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30.00%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00%股东情况
锦州维福斯投资有限公司8.00%
刘乔丽5.00%
其他29名股东41.00%
钛及钛合金的精深加工;机电设备的生产;钛及钛合金、高温合金的生产;脱芯技术服务;钛及钛合金、高温合金的销售以及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机电设备的开发、销售和技术咨询;
经营范围
货物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除外)。
(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西安欧中主要从事钛合金、高温合金及其他金属球形粉末的生产及销售,为国内高端金属球形粉末材料的领军企业,产品主要应用于航空航天、增材制造
(3D 打印)、生物医疗等领域。公司投资西安欧中可进一步拓宽公司产品的应用领域,提升高端新材料、新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方面的创新能力。
因此,公司投资西安欧中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开发技术、获取渠道或拓展客户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西安双超金属精整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西安双超金属精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超金属”)基本情况如下:
8-3-9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公司名称西安双超金属精整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8年09月13日注册资本76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韦朝强注册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高北路东段10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张海斌40.79%
股东情况吴天栋19.74%
西安超晶科技有限公司19.74%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74%机械加工;金属材料的销售;普通货物运输。(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双超金属主要从事金属材料的机加工业务,而公司在钛合金、高温合金等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对粗磨、精磨抛光等加工服务需求及要求较高,双方在业务上存协作关系。公司投资双超金属一方面有利于加工服务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可保障加工服务的质量。
因此,公司投资双超金属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开发技术、获取渠道或拓展客户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西安汉唐分析检测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西安汉唐分析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汉唐”)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西安汉唐分析检测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8年08月20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建峰注册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高北路中段18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40.00%
股东情况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00%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
李波6.00%
8-3-10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杨军红6.00%
其他股东8.00%
材料检测;新材料研制与检测;陶瓷材料、矿产品检测;检测标准样品生产与销售;试样加工;计量校准;环境检测;材料失效分析;检
经营范围测技术的技术研发;系统内部员工培训、实验室建设规划与技术咨询。
(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西安汉唐主要从事有色金属、稀有金属、贵金属、钢铁及其合金等产品的化学成分分析、物理性能与力学性能、腐蚀性能测试,以及材料表面形貌、成分、元素价态等特性的测试与表征等,是我国较早开展有色金属材料分析检验检测与评价研究的专业机构之一。公司业务环节中的原材料采购、研发及成品入库等均涉及检测,公司投资西安汉唐有利于公司业务中涉及的第三方检测的开展。
因此,公司投资西安汉唐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开发技术、获取渠道或拓展客户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4)广东科近超导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东科近超导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科近”)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广东科近超导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9年01月22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马力祯
注册地址惠东县大岭镇十二托(惠东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内)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兰州科近泰基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40.00%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0%股东情况
韩少斐15.00%
刘建伟10.00%
苏州麦格尼特新技术有限公司5.00%
超导磁体、常规磁体、低温、真空及其他电物理设备及器件的生产、研发、销售、安装、设计、测试调试及技术转让;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经营范围(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广东科近致力于打造加速器用超导磁体及主要部件的研发测试基地,是我国8-3-11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唯一以加速器用超导技术研究为目的的研究型企业。公司投资广东科近,有利于提高研发国际先进水平的超导磁体工程化技术,拓展超导材料与磁体应用的发展方向,并开发相关领域的需求。
因此,公司投资广东科近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开发技术、获取渠道或拓展客户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5)西安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西安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稀材研究院”)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西安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7年12月21日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杜明焕注册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45号1幢1单元10101室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42.86%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4.29%
股东情况西安经开城市投资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4.29%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29%
西部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14%
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7.14%
稀有金属材料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金属材料的分析、检验的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货物经营范围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稀材研究院作为陕西省稀有金属材料创新中心,也是国家制造业创新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解决国家战略领域和产业发展关键瓶颈问题提供支撑,为我国核工程、航空航天及海洋工程研发急需的高端关键材料。稀有金属材料产业发展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和长远战略,大力发展稀有金属材料对于保障国家安全、推动我国制造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为制造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投资稀材研究院,有利于公司加强行业内的信息交流,了解有关发展动态,在技术研发方面始终保持前瞻性。
8-3-12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因此,公司投资稀材研究院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开发技术、获取渠道或拓展客户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6)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金达”)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6年08月28日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赵春雷注册地址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788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朝阳金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66.47%
赵春雷8.92%股东情况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00%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0%
其他股东8.62%
海绵钛、钛材、氯化镁及其包装桶制造、销售;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监控、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本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经营的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汽车、普通机械设备租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朝阳金达是我国重要的航空航天高品质海绵钛专业生产基地。随着国家在航空、航天、船舶、兵器等领域需求的快速扩大,公司高端钛合金的主要原材料小颗粒海绵钛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且其价格波动对公司业绩存在一定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军工小颗粒海绵钛的供应,提高公司在军工钛合金材料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及市场占有率,公司投资海绵钛供应商朝阳金达,与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
因此,公司投资朝阳金达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开发技术、获取渠道或拓展客户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5)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8-3-13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被投资公司名称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账面价值
1西安航华海洋装备技术有限公司30.00
2遵义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3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
4新疆德士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合计30.00
最近一期末,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均为参股公司投资。其中,由于遵义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新疆德士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等问题,公司已在报告期前或报告期内按照会计准则对相关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相关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西安航华海洋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西安航华海洋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航华”)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西安航华海洋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6年01月06日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铮
注册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西侧、凤城二路北侧西部超导院内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股东情况陕西恒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90.00%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
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海洋装备的研发与加工;机械零部件的研发与加工;金属材料的销售。(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经营范围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西安航华是一家海洋设备研发商,主要从事海洋装备、机械零部件的研发、加工与生产,此外还为用户提供海洋用钛材料以及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投资西安航华,系考虑双方在业务上存在协作关系,可进一步开拓公司高端钛合金产品在海洋装备领域的发展及应用。
因此,公司投资西安航华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开发技术、获取渠道或拓展8-3-14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客户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其他投资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中的其他投资标的包括遵义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新疆德士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西部超导序号公司名称成立时间主营业务控股股东持股比例
遵义钛业股份有2001年海绵钛的加工、贵州遵钛(集团)10.07%限公司10月22日生产及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中航特材工业(西2010年中航重机股份有2特种材料销售2.43%
安)有限公司09月26日限公司无氧铜等高质新疆德士奇金属2012年阿拉尔市融鑫投
3量金属产品的4.00%材料有限公司10月09日资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及销售
如上表所示,遵义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新疆德士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或产品均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的上下游领域,与公司存在良好的业务协同关系。
因此,公司上述投资均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开发技术、获取渠道或拓展客户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6)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为预付设备款、预付工程款或预付土地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本次董事会前6个月内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该次董事会前六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情况。因此,不存在需要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相关财务性投资金额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18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
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本次董事会前六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情况,不存在需要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相关财务性8-3-15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投资金额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8-3-16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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