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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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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静 发表于 2021-9-27 00:00:00 浏览:  54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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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审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由36人调整为35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424.375万股调整为419.375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39.50万股调整为335.5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4.875万股调整为83.875万股。
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1年9月27日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9月27日,向35名激励对象授予335.5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小川 JINLING ZHANG 刘向明 吴敏艳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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