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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经济开发区景观大道72号;
王海光,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保义,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莹娇,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电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月30日,南都电源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5000万元至34000万元。4月3日,南都电源披露《2020—1—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修正公告》,将2020年度净利润修正为亏损27928.20万元。4月27日,南都电源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28109.20万元。南都电源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南都电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第
6.2.5条的相关规定。
南都电源董事长王海光、总经理朱保义、时任财务总监王莹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相关规定,对南都电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
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海光、总经
理朱保义、时任财务总监王莹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2—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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