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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永清环保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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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永清环保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月牙儿 发表于 2021-9-30 00:00:00 浏览:  47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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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87证券简称:永清环保公告编号:2021-063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环保”、“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
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50.00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4450.02万股的1.4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76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总额的8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4450.02万股的1.18%,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19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9%。
-2-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65元/股。在本激励
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1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外籍员工。
预留部分权益用于公司后续新引进人才、业绩绩效表现优异人员及未纳入首次授予的部分核心骨干人才的激励需要,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预留部分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12个月内予以授出,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3期归属,
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20%、40%、40%。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3-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限制
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4-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录
声明....................................................2
特别提示..................................................2
第一章释义.................................................6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章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12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15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17
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2
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5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7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9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31
第十四章附则...............................................34
-5-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永清环保、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指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指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激励对象指
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授予价格指得公司股份的价格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有效期指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归属指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归属条件指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归属日指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指南第5号》指《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指《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6-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个人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南第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或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长期激励制度安排的情形。
-7-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8-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南第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外籍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1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三)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四)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预留部分权益用于公司后续新引进人才、业绩绩效表现优异人员及未纳入首次授予的部分核心骨干人才的激励需要,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9-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10-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5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4450.02万股的1.4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76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总额的8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4450.02万股的1.18%,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19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9%。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占授予限制性股占目前总股姓名职务
票数量(万股)票总数的比例本的比例
马铭锋董事长80.008.42%0.12%
王峰董事、总经理80.008.42%0.12%刘代欢董事20.002.11%0.03%
戴新西董事27.002.84%0.04%
蔡义副总经理60.006.32%0.09%
刘敏副总经理、财务总监55.005.79%0.09%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438.0046.11%0.68%
务)骨干人员(35人)
预留190.0020.00%0.29%
合计950.00100.00%1.4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外籍员工。
-11-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归属权益数量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占首次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一个归属期20%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二个归属期40%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2-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三个归属期40%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度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一致;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度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占预留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预留授予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50%
第一个归属期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50%
第二个归属期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13-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14-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3.65元,即满足授予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6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为自主定价,授予价格确定为3.65元/股。
该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8.08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45.17%;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9.23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39.54%;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8.53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42.79%;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8.07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45.23%。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合理性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该定价方式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和骨干员工,为公司长远稳健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坚实的人才保障基础。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环境综合服务企业,在环保行业多业务领域深入布局,目前已建立形成了包含土壤修复、固废处置、危废处理等在内的综合环境服务平台;
公司凭借在环保领域掌握的一批具有国际水准、国内领先水平的关键核心技术和环保工程实施案例,可以为碳排放重点行业的企业提供一揽子优质高效的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咨询服务和技术解决方案。作为高科技的环保企业,公司始终将技术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公司对优秀的管理、研发、技术及业务人员的需求较大,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包括技术革新、人才竞争等,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15-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目前经营环境下有效地进行人才激励,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同时,近年来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增加,资本市场波动较大,股权激励计划存在价格倒挂或收益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可能性,以致不利于增强员工团队的积极性、稳定性。本次计划公司已设置了具有挑战性的业绩考核指标,采用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授予价格,系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通过激励计划充分调动激励对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提升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
综上所述,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采取自主定价方式将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3.65元/股,充分考虑了激励诉求、股份支付费用承担能力及激励对象出资能力等实际情况,既有利于充分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推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及激励效果的最大化,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永清环保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操作程序上是可行的;永清环保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
第8.4.4条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专业人才的引进及促进公司的中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四、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3.65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16-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7-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日起至各批次归属日,须满足各自归属前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1-2023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对各考核年度的净利润(A)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的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则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A)(万元)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首次授予第一
20217000.00个归属期首次授予第二
202215000.0012000.00个归属期
-18-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第三
202330000.0024000.00个归属期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0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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