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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鑫旺资本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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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鑫旺资本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苏晨曦 发表于 2021-9-23 00:00:00 浏览:  44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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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鑫旺资本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南昌鑫旺资本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鑫旺资本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集团”)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7月17日,长方集团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光谷”)、南昌鑫旺资本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昌鑫旺”)计划自2020年7月17日起6个月内(如长方集团存在停牌情形,实施期限顺延)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1—议转让的方式增持长方集团股份不低于39505439股,占长方集团总股本的5%。2021年1月30日,长方集团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截至公告披露日,增持计划期限届满,南昌光谷与南昌鑫旺未增持股份。
南昌光谷、南昌鑫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5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南昌光谷集团有
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南昌鑫旺资本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鑫旺资本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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