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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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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ー萌小妞 发表于 2021-9-28 00:00:00 浏览:  37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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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现就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已就前述议案相关内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2. 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说明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的议案》《关于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均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3.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 涉及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
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
6.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制定的《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1-2023年)》的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兼顾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符合公司可持续性发展要求,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1-2023年)》从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意愿出发,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公司
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其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8.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尚需获得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审批通
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田旺林杨志军季君晖2020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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