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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租赁: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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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租赁: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付息公告

零零八 发表于 2021-10-8 00:00:00 浏览:  51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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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15证券简称:渤海租赁公告编号:2021-082债券代码:112771证券简称:18渤金03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
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租赁”或“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18渤金03”自2021年10月10日到期之日起本金展期2年,展期期间票面利率为4%。
2.公司将于2021年10月11日(因2021年10月10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2021年10月11日)支付本期债券2020年10月10日至
2021年10月9日期间的利息。经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公司本次将自行向投资者支付利息。
为确保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
2.债券简称:“18渤金03”;债券代码:112771。
3.发行规模:5.04亿元。
4.债券余额:5.04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本期债券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债券本金自到期之日起展期2年。6.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通过薄记建档方式确定,在本期债券前3年票面利率为7%,根据本期债券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债券本金自到期之日起展期2年,展期期间票面利率为4%。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8年10月10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付息日为每年的10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3年10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担保情况: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2021年6月30日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出具的《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21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1〕5700号)渤海租赁主体长期信用等
级和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展望为“负面”。
13.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14.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16.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期债券本金展期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9:00至20:00召开了“18渤金03”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就“18渤金03”修改部分条款及申请“18渤金03”本金展期的议案》等议案,“18渤金03”自2021年10月10日到期之日起本金展期2年,展期期间票面利率为4%,按年付息。
三、本期债券付息方案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0年10月10日至2021年10月9日。
2.本期债券2020年10月10日至2021年10月9日票面利率为7.00%,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18渤金03”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00元(含税);扣税
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00元;
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00元。
四、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1年10月8日。
2.除息日:2021年10月11日。
3.债券付息日:2021年10月11日(因2021年10月10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五、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2021年10月8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渤金03”债券持有人。
六、债券付息方法
经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公司将不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而由公司自行向投资者支付利息。
七、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公司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川咨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甲26号海航大厦20层咨询联系人:聂壮、胡逸凡咨询电话:010-58102695、010-581026872.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巍咨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5层咨询联系人:戚春然、徐溢文咨询电话:13632947816、13437104040特此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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