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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禧科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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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禧科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财大气粗 发表于 2021-10-8 00:00:00 浏览:  53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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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21证券简称:银禧科技公告编号:2021-131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银禧科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10月8日在东莞市道滘镇南阁工业区公司总部会议室
(暨银禧工程塑料(东莞)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
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9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谭文钊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共22名,代表股497946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438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493409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343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名,代表股份453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51%。本次参加会议的除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网络及现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2036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702%。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以下决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建设银禧新材料珠海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1现场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340904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股数291400股,反对股数162300股,弃权股数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632304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99.6741%;
反对股数162300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0.3259%;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340413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55%;反对股数16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45%;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投资建设银禧高分子新材料产业园项目的议案》现场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340904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股数291400股,反对股数162300股,弃权股数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632304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99.6741%;
反对股数162300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0.3259%;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340413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55%;反对股数16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45%;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场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340904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股数223400股,反对股数230300股,弃权股数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49564304数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99.5375%;
反对股数230300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0.4625%;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339733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67%;反对股数23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33%;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2份的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场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340904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股数204000股,反对股数249700股,弃权股数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544904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99.4985%;
反对股数249700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0.5015%;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339539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00%;反对股数24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银禧科技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0月8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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