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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50号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披露《关于追认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及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你公司及子公司嘉兴市丰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一米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与关联方宁波市海曙飞翔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工贸”)发生关联采购、销售合计金额分别为376.99万元、348.18万元、916.83万元,占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分别为0.54%、0.73%、1.58%。你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直至2021年9月30日才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1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1年10月11日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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