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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龄宝: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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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龄宝: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小股 发表于 2021-10-13 00:00:00 浏览:  49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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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6证券简称:保龄宝公告编号:2021-085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由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龄宝”)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1年9月22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0月12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外环路1号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戴斯觉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3337242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6.119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8127706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2.01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5209536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4.108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469153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6868%。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1年9月28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如下: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如下提案:
1.00、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326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6%;反对4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45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1%;反对4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0、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326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6%;反对24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45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1%;反对4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0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326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6%;反对4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45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1%;反对4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石有明律师、郭幸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13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特此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2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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