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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股份: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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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股份: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安静 发表于 2021-10-14 00:00:00 浏览:  36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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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再融资)〔2021〕77号
───────────────
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债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第二轮问询问题。
1.关于募投项目收益测算
1依据发行人首轮问询回复,本次募投项目较 IPO 阶段相比,总投资预计增加 8429.40 万元。因此与 IPO 阶段相比较,本次募投项目复核测算得到的内部收益率从16.60%变化至15.89%,投资回收期从7.83年增加至7.95年,项目完全达产后毛利率从15.04%变化至14.69%,净利率从5.04%变化至4.76%。但发行人在关于募投项目收益部分仍认为募投项目建成并完全达产后,项目预计毛利率为15.04%。此外,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等申报文件中所列项目效益预测数据均为调整前的数据。
请发行人重新复核本次募投项目的预计效益情况,更正并披露相关申报及回复文件。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外,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公司回复之后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2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科创板再融资问询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2021年10月13日印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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