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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林: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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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林: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浩瀚 发表于 2021-10-13 00:00:00 浏览:  52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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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
就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通过对战友先生、张伯轩女士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战友先生、张伯轩女士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董事会补选董事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战友先生、张伯轩女士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战友先生、张伯轩女士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名战友先生、张伯轩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请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我们认为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请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志东杨丽芳何青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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