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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发西路28号洪涛股份大厦;
刘年新,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望,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李中才,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涛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951.23万元,同比由盈转亏。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迟至2021年4月24日才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
洪涛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3.1条、第5.3.2条的规定。
洪涛股份董事长刘年新、总裁刘望、时任财务总监李中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对洪涛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所对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年新、总裁刘望、财务总监李中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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