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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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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ー萌小妞 发表于 2021-10-13 00:00:00 浏览:  60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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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1〕0129号
关于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
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亿利洁能,A股证券代码:600277;
侯菁慧,时任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张艳梅,时任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根据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洁能或公司)公告,公司于2012年、2017年分别与关联方亿利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由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及其他金融服务业务等金融服务,其中,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各类存款月最高余额(含结算利息)合计不超过40亿元,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月贷余额(含累计贷款利息)最高合计不超过40亿元。该协议有效期一年,期满双方无异议的,协议自动展期一年,展期次数不限。2021年5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称,2020年度,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1月最高余额达60.83亿元,超出前期协议约定金额达20.83亿元,超出部分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55%,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能及时就超出部分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公司在关联方存款月最高余额超出前期授权额度,但未及时按照规定对超出部分重新审议并对外披露,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0.2.5条、第10.2.14条等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侯菁慧(任期自2016年3月1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艳梅(任期自2018年3月13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事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侯菁慧、时任财务总监张艳梅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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