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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源环境: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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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源环境: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小白菜 发表于 2021-10-15 00:00:00 浏览:  59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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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承义法字第00260号
致: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环境”)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夏旭东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通源环境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通源环境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9月29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通源环境股东和授权代表共5名,持有通源环境79728574股,均为截至2021年10月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通源环境股东。通源环境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贷款提供反担保事项变更的议案》
(二)《关于为参股公司贷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上述提案分别由通源环境第三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1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贷款提供反担保事项变更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97285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关于为参股公司贷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97285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通源环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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