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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北京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0月14日
名 称: 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田新甲、牟世凤、黄秋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15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田新甲、牟世凤
、黄秋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田新甲、牟世凤、黄秋艳:
经查,你公司将不满足确认条件的北京市顺义区牛富路牛山段1号院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资产处置收益予以确认,导致2019年半年报及半年报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田新甲,时任董事会秘书牟世凤,时任公司财务总监黄秋艳,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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