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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田新甲、牟世凤、黄秋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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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田新甲、牟世凤、黄秋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枫叶 发表于 2021-10-14 00:00:00 浏览:  54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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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北京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0月14日          
            
   名  称: 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田新甲、牟世凤、黄秋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15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田新甲、牟世凤
、黄秋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田新甲、牟世凤、黄秋艳:
  经查,你公司将不满足确认条件的北京市顺义区牛富路牛山段1号院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资产处置收益予以确认,导致2019年半年报及半年报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田新甲,时任董事会秘书牟世凤,时任公司财务总监黄秋艳,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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