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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功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被动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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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功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被动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平淡 发表于 2021-10-16 00:00:00 浏览:  57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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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6证券简称:精功科技公告编号:2021-056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被动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孙建江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近日,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持有公司股份245081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85%)股东孙建江先生的通知,因质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已申请法院对其所持245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383%)启动司法强制执行(以下简称司法执行)程序,造成孙建江先生面临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暨股票被强制平仓的情形,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本次因司法执行被动减持方式可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司法拍卖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孙建江先生的通知,获悉其所持公司股票面临因司法执行导致被动减持暨股票被强制平仓的情形,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姓名:孙建江。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建江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245081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385%,前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其中,2450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383%。
3、孙建江非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被动减持的主要内容
(一)被动减持
1、减持原因2017年4月,因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富控股)向长城资产融资需要,孙建江以持有的2450万股公司股份为众富控股前述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后因该笔融资出现逾期,长城资产向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冻结了孙建江的上述股份(详见刊登于2017年4月18日、2019年8月28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编号为2017-021、2019-042的公司公告)。目前,因质权人长城资产已申请执行法院对其所持2450万股股份启动司法执行程序,可能导致孙建江被动减持股份。
2、减持股份来源孙建江于公司首发上市前取得的股份以及上市后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数量本次减持股份数量上限为2450817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385%(若减持期间公司出现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减资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对应的数量、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执行法院可能视情况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司法拍卖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
5、减持期间根据相关规定,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如通过司法拍卖减持,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
上述期间如遇窗口期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则不减持。
6、减持价格区间受司法执行特殊性以及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的影响,暂不确定。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孙建江先生的承诺情况如下: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
(1)二十年内不从事或投资与公司经营范围具有竞争性的同类业务;
(2)承诺在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以及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承诺时承诺
(1)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本
公司的股份总数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3)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60个月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向社会公众出售。
3、为维护股东利益和公司股价稳定,孙建江先生于2015年7月8日参与了《浙江上市公司董事长联合声明》,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2015年年内不减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建江先生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属于因司法执行导致的被动减持,因此具体的减持价格、数量、减持方式暂不确定,被动减持计划是否能够实施完成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本次减持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孙建江先生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孙建江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文件。
2、孙建江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因司法执行被动减持的告知函》。
3、长城资产出具的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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