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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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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月牙儿 发表于 2021-10-16 00:00:00 浏览:  52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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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87证券简称:永清环保公告编号:2021-067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0月15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0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湖南长沙国家生物医药园(319国道旁)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铭锋先生5、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1年10月15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3977717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717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数8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129%。
2、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使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公司独立董事洪源先生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通过在指定媒体的公告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在征集期内,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9769066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6%;反对8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64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43%;反对8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9769066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6%;反对8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64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43%;反对8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9769066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6%;反对8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64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43%;反对8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黄靖珂杨敏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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