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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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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争强好胜 发表于 2021-10-18 00:00:00 浏览:  44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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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1〕0137号
关于对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曾智斌,时任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中煜,时任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
经查明,2021年2月8日,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光电或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的公告称,公司时任董事长曾智斌、董事兼总裁李中煜计划自披露公告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增持价格不高于25元/股,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不高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董事长曾智斌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不高于1500万元人民币,董事兼总裁李中煜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不高于1500万元。
2021年8月10日,公司披露董事、高管增持公司股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公告称,曾智斌实际增持公司股份238800股,增持金额为517.70万元,仅完成增持计划下限的51.77%;李中煜实际增持公司股份210300股,增持金额为499.65万元,仅完成增持计划下限的49.965%。公司公告称,自增持计划发布之日起,受2020年1年度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等多个信息披露窗口期、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增持计划的价格上限等因素影响,极大减少了增持主体可增持公司股份的有效时间和机会,导致增持主体未在原约定日期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曾智斌、李中煜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其面向全市场公开披露的增持计划公告,涉及全体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判断,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相关增持承诺主体应当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履行能力等,审慎确定增持规模;一旦作出增持计划并对外披露,理应严格遵守、及时履行,以明确市场预期。曾智斌、李中煜未能按照对外披露的增持计划公告实施增持,最终增持计划的完成率仅分别为51.77%、49.965%,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公司时任董事、总裁未履行完成增持计划,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6条、第11.12.1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曾智斌、董事兼总裁李中煜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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