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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云涌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
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议案、决议、记录等文件;
13.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公司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2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1年9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1年10月18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年9月3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0月18日下午14:00在江苏
省泰州市海陵区泰安路16号公司办公楼2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南先生主持。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1年10月18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1年10月18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3(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0020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3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4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20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20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
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高南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02选举焦扶危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03选举肖相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表决结果:同意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546%。
3.04选举张奎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
决结果如下:
4.01选举田霞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546%。
4.02选举刘跃露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03选举陈都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
5.《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65.01选举陈骅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500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
5.02选举张芝茹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
上述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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