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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光电: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募集资金账户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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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光电: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募集资金账户的核查意见

玻璃心 发表于 2021-10-21 00:00:00 浏览:  45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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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设募集资金账户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作为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审慎核查,就新光光电
新设募集资金账户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7月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72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52250000.00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9BJGX0462”《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便于公司募集资金的结算和管理,加强银企之间合作,同意把2021年10月19日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支行新开立的一般账户以1及2020年2月17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图支行开立的一般账户转
为募集资金账户,分别用于存放光机电一体化产品批产线升级改造及精密光机零件制造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资金,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群力支行开立的用于存放上述两个项目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继续保留,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康为民先生在原有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之间行使存放额度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独立董事同意上述事项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图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余额序号开户主体募投项目开户银行专户账号
(元)哈尔滨新光光电光机电一体化产品批上海浦东发展银
1科技股份有限公产线升级改造及精密行股份有限公司651200788012000004140.00司光机零件制造项目哈尔滨道外支行哈尔滨新光光电中国工商银行股
2科技股份有限公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份有限公司哈尔35000101192000185600.00司滨河图支行
注: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图支行开户日期分别为2021年10月19日、2020年2月17日,开户时账户性质为一般户。截止2021年10月20日,上述账户的余额为0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情况
公司此次新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公司其他募集资金专户不变。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与本保荐机构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图支行分别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条款均系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
2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公司此次新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
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五、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此次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相关资料,一致认为:公司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的结算和管理,能够进一步加强银企之间合作。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于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认为:
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事项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未违反《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3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募集资金账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关峰包红星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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