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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昌: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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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昌: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春风桃李花开日 发表于 2021-10-21 00:00:00 浏览:  35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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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中昌 公告编号:临 2021-065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37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受本次诉讼事项涉及逾期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影响,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净利润造成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1日发布《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50),披露了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原告”)起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及子公司向温州银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2021)沪0101民初17586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昌公司)、舟山中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舟山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经按约放款,被告投资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请求其归还全部贷款本金、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保证担保责任,被告中昌公司、舟山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涉案《借款合同》项下被告投资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费用;各被告理应按约各自履行担保义务。其中被告中昌公司的最高担保债权范围为37000000元,被告舟山公司担保的最高债权范围为40700000元。上述被告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投资公司追偿。
关于抵押担保责任,本院认为,被告舟山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就原告在本案《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等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所产生的费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余额为41034500元。
被告舟山公司应按约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在履行了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投资公司追偿。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2十条、第四百一十三条、第四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
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本金37000000元、截止于2021年7月21日利息641130.16元、逾期利息5598.31元以及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7641130.16元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
二、被告舟山中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被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40700000元范围内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被告
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第—项付款义务在最髙额37000000元范围内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舟山中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议,以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合兴路中昌国际大厦3101室-3107室、3201室-3205室、3301室-3305室,共计十七套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后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410345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489.2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受本次诉讼事项涉及逾期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影响,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净利润造成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0月21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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