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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时胜: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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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时胜: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稳稳的 发表于 2021-10-20 00:00:00 浏览:  47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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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0月19日在公司37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确认342名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综合
评价考核均为 C档及以上;
4、公司有关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除限售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342名激励对象在《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限售期内解除限售,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7名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依据、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公
司对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为5.32元/股。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朝琳、兰邦胜、李荣林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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