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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购买设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重型装备有限公司采购设备旨在保障
生产矿井接替需要,满足矿井安全生产投入需求。交易价格系通过河南中意招标有限公司进行谈判确定,符合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交易事项。~il. l. _\_I_ ·c·:j m:-- .£f.;-i ·: /;.Tz;:A.;.-. _"' ·g·.·. . · \ ·. .:...£- ··· ..H L ··tst fi J'V!· ·l:U ll.: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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