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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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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归 发表于 2021-10-21 00:00:00 浏览:  46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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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
年10月21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陆阳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情形。陆阳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技能、管理经验能够胜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岗位的职责要求。
公司本次聘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陆阳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未超过6个月,将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4314.16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投项目需要逐步实施,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25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上述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
李宝山、顾光、李明发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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