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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安诊断: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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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安诊断: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的核查意见

shenfu 发表于 2021-10-23 00:00:00 浏览:  4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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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的核查意见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迪安诊断”)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股权激励计划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
《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股权激励计划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在职员工。
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外籍激励对象在境内参与公司实际工作,在公司的公司治理、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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