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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的事项
本次核销部分应收账款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坏账核销事项。(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
赵登平万勇孟红
2021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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