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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瀚叶: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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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瀚叶: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开心 发表于 2021-10-29 00:00:00 浏览:  45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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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将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任何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
司按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的人员和机构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
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
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的其他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中
2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
公告范围的信息,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他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4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5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一)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二)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四)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6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7(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四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一)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二)与关联法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交
易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三)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
(四)与关联自然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
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决策程序参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规则》
8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参股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按照《股票
9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程序:
(一)相关职能部门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的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
络人获悉重大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三)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
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并获得董事
长授权予以披露,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对外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或其他
10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报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草拟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审查核准;
(五)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十六条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不得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
容相冲突,涉及公司整体经营业务状况和数据的,应得到董事长确认后方可宣传。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
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
告以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编
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报送和对外发布工作。在应披露的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置备于公司档案室,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
11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二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本制度执行情况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12(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13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五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媒体,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章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规程
第五十四条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五十五条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公司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市公司专区”。
(二)公司通过“上市公司专区”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加公告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检查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公司对其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14时间内将信息披露申请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
(四)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将直接
披露并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15:30起,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
完成登记的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即予刊载。
(六)其他指定媒体可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媒体专区”下载信息披露文件并予刊载。
第五十六条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联的,应当
合并创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办理。
第五十七条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已确
认发布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五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五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实行事后监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
第六十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车业务不能
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七章保密措施和监管处罚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尚未
15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三条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
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应对该部门、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可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
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6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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