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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出席了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核销资产的议案》。现对该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核销的资产,不涉及公司关联方;
2、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全额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核销
后不会对公司2021年及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响;
3、公司本次核销资产事项,能够更加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没有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核销资产。
独立董事:陈三联严建苗夏杰斌
2021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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