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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关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超过1%的公告(202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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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关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超过1%的公告(2021-086)

安静 发表于 2021-10-28 00:00:00 浏览:  47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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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证券简称:东方电热公告编号:2021-086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超过1%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谭荣生、谭伟及谭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为公司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导致公司总股本
增加从而导致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动稀释。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95号)批复,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21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A)股共计 167722975股。目前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工作,公司总股本由1273493706股增加至1441216681股。
本次发行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谭荣生、谭伟、谭克所持有公司股
权比例被动稀释,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谭荣生
住所江苏省镇江新区港南花苑******信息披露义务人谭伟
住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将军巷******信息披露义务人谭克
住所江苏省镇江新区港南花苑******权益变动时间2021年10月28日股票简称东方电热股票代码300217
变动类型(可多选)增加□减少□√一致行动人有√□无□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股份种类(A股、B增持(万股)增持/减持比例(%)
股等)
谭荣生持有 A股 0 被动稀释 1.71%
谭伟持有 A股 964.1873 被动稀释 0.75%
谭克持有 A股 964.1873 被动稀释 0.75%
合计1928.3746被动稀释3.21%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间接方式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执行法院裁定□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继承□(可多选)
赠与□表决权让渡□其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导致被动稀释)
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本次增持股份的资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股东投资款□
金来源(可多选)
其他□(请注明)不涉及资金来源□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东股份性质
姓占总股本比占总股本比例股数(万股)股数(万股)
名例(%)(%)
合计持有股份18689.548614.6818689.548612.97谭
其中:无限售条
荣18689.548614.6818689.548612.97件股份生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合计持有股份15483.664012.1616447.851311.41
谭其中:无限售条
15483.664012.1615483.664010.74
伟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00964.18730.67
合计持有股份15483.664012.1616447.851311.41
谭其中:无限售条
15483.664012.1615483.664010.74
克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00964.18730.67
合计持有股份49656.876638.9951585.251235.79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49656.876638.9949656.876634.45
有限售条件股份001928.37461.34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是□否√□
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如是,请说明承诺、意向、计划的具体情况及履行进度。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
《证券法》《上市公司购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是□否□√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
是□否√□
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6.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如适用)本次增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购买管理办法》
是□否□√□不适用规定的免于要约购买的情形自东方电热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起至东方
电热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期间内,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东方电热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东方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
电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产生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的股票)的减持计划或减持情况。
份的承诺
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的情形,如有违反,本人因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将归东方电热所有。
7.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律师的书面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表中数据尾数之和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导致。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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