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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得:关于海利得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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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得:关于海利得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罗女士 发表于 2021-10-28 00:00:00 浏览:  40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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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8657187901111传真:+8657187901501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21H1450
致: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利得”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金臻、黄金律师参加海利得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利得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海利得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海利得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海利得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海利得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1年10月12日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海利得公告的《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
1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的议案》。
以上议案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二)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相关情况为: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0月27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召开地点为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新民路
18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
10月27日9:15至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10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
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与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会议通知,截止2021年10月20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或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1人,共计代表股份556808194股,占海利得股本总额的45.5270%。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420966693股,占海利得股本总额的34.420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
代表股份135841501股,占海利得股本总额的11.107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海利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
2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5568080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海利得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3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发文号:TCYJS2021H1450)的签署页]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经办律师:金臻
签署:
经办律师:黄金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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