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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瑞凌股份的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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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瑞凌股份的关注函

陌路 发表于 2021-10-27 00:00:00 浏览:  36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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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33号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5日晚间,你公司披露《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拟向不超过9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首次授予部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为基数,目标为2021-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62%、116%和188%,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4%、79%和139%。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进一步说明下列事项:
1.你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75854.35万元,同比增长90.7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941.45万元,同比增长30.59%。请结合2021年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情况、过往年度第四季度业绩的变动趋势、目前在手订单规模、今年以来市场环境变化和发展趋势等因素,详细说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所设指标是否科学、合理;截止目前,公司是否已基本明确2021年可实现的业绩,如是,以2021年作为考核期是否合理,对2021年业绩指标的设置能否达到激励效果,如能,请说明判断依据。
12.《草案》显示,若预留部分股票在2021年授予完成,则采用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的业绩考核指标及解限安排;若在2022年授予,则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3年,业绩考核指标与首次授予部分设置的2022年、2023年指标相同。请详细说明预留部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如在2021年授予完成以2021年作为考核期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所设指标是否科学、合理,能否达到激励效果,如能,请说明判断依据。
3.《草案》显示,本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光配偶的近亲属齐雪芳、齐峰、王辉。请结合前述人员在公司的具体任职情况说明其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获授股份数量的确定依据及与其贡献程度的匹配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4.请结合前述问题的回复说明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请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公司对内幕知情人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
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交易情况及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6.你公司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0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2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1年10月27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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