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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心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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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心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1-10-27 00:00:00 浏览:  47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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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本次暂时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是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
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及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营,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为前提,按照各项目投资时间进度表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影响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二、关于2018年度非公开募投项目延期及实施主体变更、募投项目终止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2018年度非公开募投项目延期及实施主体变更、募投项目终止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综合考虑了市场发展变化和公司发展实际情况,有利于募投项目结合行业市场发展和公司发展情况适当调整投资节奏,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对不再适合继续投入的募投项目进行永久补流,可以规避投资风险,同时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该事项的审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募投项目延期及实施主体变更、募投项目终止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三、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变更2021年度审计服务机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韩文君胡泽禹钱荣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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