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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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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零零八 发表于 2021-10-28 00:00:00 浏览:  58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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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的一方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1第五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六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2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的资金、资产运用等事项
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净资产值20%以内(含净资产值百分之二十)的由董事会审议决策;对外财务资助运用公司资金、资产等事项相当
于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净资产20%以上或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
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20%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董秘办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协同财务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协同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
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进行审计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3(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
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
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
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4(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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