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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元科技:创元科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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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元科技:创元科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1-10-28 00:00:00 浏览:  48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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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10月12日在《证券时报》及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深圳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0月27日14点30分,地点在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37号公司会议室。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
1年10月2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53441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8.35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4人,代表股份153434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8.3509%;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18%。此外,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面文件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
了表决:
1、《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
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沈伟民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153434575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309521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83%。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1.02、《选举周成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153434575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309521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83%。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1.03、《选举胡增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153434575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309521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83%。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1.04、《选举俞雪中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153434582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309528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84%。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1.05、《选举荀书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153434575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309521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83%。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1.06、《选举陆科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153434575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309521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83%。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1.07、《选举包虎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153434575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309521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83%。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梁俪琼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该议案采用累积投
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153434579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309525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83%。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02、《选举顾秦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153434575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309521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83%。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03、《选举葛卫东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153434575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309521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83%。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04、《选举袁彬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153434575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309521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83%。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3、《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张宁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153434577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309523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83%。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3.02、《选举张国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该议案采用
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153434575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309521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83%。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经查验议案及表决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李国兴周伟希
负责人:汤敏
2021年10月27日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都街72号宏海大厦19楼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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