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653|回复: 0

中船科技: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复制链接]

中船科技: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股神大亨 发表于 2021-10-30 00:00:00 浏览:  65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证券代码:600072证券简称:中船科技编号:临2021-056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人民币37371432.55元及利息·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判决对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期损益不构成负面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上海迎舟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迎舟钢构”)于2011年7月签订签署了《承揽制作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107890837.00元),该合同中约定,公司委托第一被告为其位于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文化体育中心工程提供钢结构制作及安装服务。后因纠纷,公司于2021年1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王押芳、第三被告徐江、第四
被告顾凤祥、第五被告洪卫星提起诉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立案、于2021年8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近日,公司收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01民初125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的内容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级人民
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王押芳、第三被告徐江、第四被告顾凤祥、第五被告洪卫星支付尚未支付的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文化体育中心工程之工程款人民币37371432.55元(叁仟柒佰叁拾柒万壹仟肆叁拾贰元伍角伍分)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3)。
三、诉讼判决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01民初125号),诉讼的主要判决结论如下:
1、驳回原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迎舟钢结构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
程款37371432.55元的诉讼请求;
2、驳回原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迎舟钢结构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
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押芳、徐江、洪卫星、顾凤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657.16元(原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上述判决对公司当期损益不构成负面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6-2 02:00 , Processed in 0.286769 second(s), 30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