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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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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百合 发表于 2021-11-1 00:00:00 浏览:  35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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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1〕0145号
关于对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
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ST 佳通,A 股证券代码:600182;
邬晓芳,时任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对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7号)查明的事
实及相关公告,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ST佳通或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12月29日分别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议案均未获通过。但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度实际发生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合计为37.71亿元,占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87%,已达到须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完成情况》议案仍未获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10月22日,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仍未获股东大会决策予以追认。
1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12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邬晓芳(任期
2019年9月26日至2021年6月7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邬晓芳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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