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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8中联01”回售实施办法暨调整票面利率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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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8中联01”回售实施办法暨调整票面利率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猫吃桃 发表于 2021-11-3 00:00:00 浏览:  58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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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 112805.SZ 债券简称: 18中联01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8中联01”回售实施办法暨调整票面利率的
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重要提示:
1、利率调整:根据《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作为“18中联01”(债券代码:112805)的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行情,发行人决定将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下调135个基点,即“18中联01”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从4.65%调整到3.30%。
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3、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
记期内登记;若投资者未作登记,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5、回售登记期: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11日(仅限交易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21年12月3日。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
持有的“18中联01”。随着市场波动,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8、本次回售申报不可以撤销。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2、回售登记期: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11日(仅限交易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张(即面值100元)
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元。
4、回售申报安排: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登记期内)。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5、回售撤销安排(如有):本次回售申报不可以撤销。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21年12月3日。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为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
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二、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21年12月3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20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利息,利
率为4.65%,每10张“18中联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7.20元;扣税后
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46.50 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
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三、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 7日至 2021年 11月 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决定延长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
债券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
“十四五”末,即2025年底。
非居民企业税收情况后续依据财政部最新政策执行。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四、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昊
电话:0731-88788432
传真:0731-85651157
2、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隆康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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