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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睿数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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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睿数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财大气粗 发表于 2021-11-2 00:00:00 浏览:  51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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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债发字【2021】第0151号
二〇二一年十月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2
正文....................................................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6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8
四、发行人的设立.............................................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2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5
七、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及历次变化......................................16
八、发行人的业务.............................................17
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1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2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2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9
二十、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30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0
二十二、结论意见.............................................30
4-1-1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博睿数据、发行人、公指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本次发行、本次可转债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北京博睿宏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北京博睿宏远数据博睿有限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
上海贝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贝睿指已于2017年10月25日注销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于北京分公司指
2017年8月18日注销
上海分公司指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武汉博睿指武汉市博睿宏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博睿指博睿宏远(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元亨利汇指北京元亨利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佳合兴利指北京佳合兴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商基金指苏州苏商联合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国资委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所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兴业证券、保荐机构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法律意见书》指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康达债发字[2021]第0151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律师工作报告》指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康达债发字[2021]第0150号)《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募集说明书》指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4-1-2法律意见书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审计报告》指ZB10535 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0362 号)《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2021年半年度报告》指告》
《公司章程》指《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再融资办法》指《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编报规则12号》指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指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百分比数据系四舍五入取得,存在计算误差。
4-1-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债发字【2021】第0151号
致: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在审核、查证发行人的相关资料基础上,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并参照《编报规则12号》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
法律意见,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
本所律师对会计、审计、评估等事项不具备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引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的文件并不意味着对该等文件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证言,该等材料或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已按照《编报规则12号》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合法性及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本所同意发行人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1-4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4-1-5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2021年9月22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二)股东大会2021年10月12日,发行人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4-1-6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的授权经核查,发行人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具体、明确,且未超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通过
根据《证券法》、《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获得本次发行现阶段所必须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尚需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为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原博睿有限的全体股东为发起人,由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许可[2020]1538号《关于同意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020年8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上证公告(股票)[2020]122号《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公告》;2020年8月17日,博睿数据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证券代码:688229)。
(二)发行人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3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72840619D),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46号4层,注册资本为444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凯,营业期限为自2008年2月29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中介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4-1-7法律意见书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即未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亦未发生股东大会决定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宣告破产以及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解散公司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以下方面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具
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5234.02万元、
6103.77万元、3113.91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4817.23万元。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2.55亿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发行人出具的
4-1-8法律意见书
书面确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不会用于经核准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资金用途的,将依法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规定的发行可转债条件,符合《证券
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如下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由具备保荐资格的兴业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截
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6月
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16.27%、13.69%、3.87%和4.39%,资产负债结构合理;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501.63万元、5121.24万元、2715.21万元和-3599.00万元,现金流量正常。
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发行人出
4-1-9法律意见书
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7、根据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
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已明确,募集资金到位后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会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发行人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及其填写的调查问
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陆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1-10法律意见书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9、本次发行为发行人首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此前未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不存在债券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也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10、根据《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所募集资金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且符合以下规定:(1)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
务;(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登记注册。
2015年12月31日,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出具(京朝)名称变核(内)
字[2015]第0052528号《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准予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5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250538号《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11月30日,博睿有限的账面净资产值为人民币37916565.10元。
2016年1月15日,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天华资评报字[2016]第1086号《北京博睿宏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
4-1-11法律意见书估报告》,截至2015年11月30日,博睿有限净资产评估价值为4932.86万元。
2016年1月15日,博睿有限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按照账面净资产折股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1:0.878244的折股比例,将博睿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37916565.10元折为博睿数据的股本333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即博睿数据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300000元,其余净资产4616565.10元计入博睿数据资本公积。
2016年2月1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通过《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选举产生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等议案。同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6年2月5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25046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6年2月5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公司折股方案,将博睿有限截至2015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37916565.10元,按1:0.8782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3330万股,每股1元,共计股本人民币
3330万元,大于股本部分4616565.10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6年2月23日,发行人取得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110105672840619D 的《营业执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4-1-12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其经营所需的土地、房屋、设备、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上述资产产权清晰,发行人对上述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二)发行人业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向企业级
客户提供应用性能监测服务、销售应用性能监测软件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主营业务与营业执照所载相符。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
业务体系,发行人的业务皆为自主实施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不存在需要依靠与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才能经营获利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等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选举、更换或聘任、解聘,不存在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干预或超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干预公司上述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
2、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发行人的
人事及工资管理与股东完全分离。发行人已建立劳动、人事与工资管理制度,并与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4-1-13法律意见书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开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共用一个银行账户的情况。
2、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并办理了税务登记。
3、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全
部为专职,未在股东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职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的董事
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均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或监督权;发行人已建立自主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管理机构和经营体系,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办公机构和经营场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自主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的经营资产和业务体系,取得了相关的经营许可,并建立了自主经营所必须的管理机构和经营体系,具有与其自主经营相适应的场所、机器、设备等,其经营不依赖于任何股东或者其他关联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满足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
4-1-14法律意见书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示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限售股数量(股)
1李凯23.121026627010266270
2冯云彪11.4150643005064300
3孟曦东10.6047066104706610
4吴华鹏3.7516641001664100
5王利民3.7516641001664100
6佳合兴利3.7216500001650000
7元亨利汇3.7216500001650000
8侯健康3.2014197501419750
9焦若雷2.8712764101276410
10苏商基金2.7612273401227340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为李凯,一致行动人为冯云彪、孟曦东。
2、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声明承诺,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李凯、冯云彪、孟曦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
(三)主要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1、冯云彪系李凯的姐夫;
4-1-15法律意见书
2、李凯、侯健康、王利民、焦若雷分别持有佳合兴利17.80%、40.42%、6.40%、
20.50%的财产份额,李凯系佳合兴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3、冯云彪、孟曦东系元亨利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持有元亨利汇8.14%、
23.22%的财产份额;
4、顾慧翔在苏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海金浦欣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担任投资总监。
除上述关联关系之外,发行人各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七、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及历次变化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20年7月21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同意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38号),同意博睿数据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020年8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上证公告(股票)[2020]122号《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公告》,博睿数据 A 股股本为 4440 万股,其中 1010.5607 万股于 2020 年 8 月 17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博睿数据",证券代码为"688229"。
2020年8月17日,博睿数据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证券代码:688229)。
(二)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演变情况经核查,发行人自上市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股本变更事宜。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及其演变均
已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1-16法律意见书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1、发行人经营范围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5672840619D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中介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发行人取得的业务资质或许可经核查,发行人取得了备案登记表编号为02131757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并办理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向企业级客户提供应用性能监测服务、销售应用性能监测软件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根据《审计报告》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主要来自其主营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与经营范围相符且已经取得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必要资质和许可,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境外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和发行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发行人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4-1-17法律意见书
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基本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凯。
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下:
(1)李凯,直接持有发行人10266270股股份,间接持有发行人293700股股份,合计持有1055997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3.78%。
(2)冯云彪,直接持有发行人5064300股股份,间接持有发行人134310股股份,合计持有519861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1.71%。
(3)孟曦东,直接持有发行人4706610股股份,间接持有发行人383130股股份,合计持有508974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1.46%。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五章
节“(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上述第1-4项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持有发行人3.72%的股份,李凯担任其执
1佳合兴利
行事务合伙人
4-1-18法律意见书
持有发行人3.72%的股份,孟曦东、冯云
2元亨利汇
彪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3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李新建担任其独立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刘航持有其100%的股权,
4北京乐橙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并担任其执行董事、经理
5常州涟漪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顾慧翔持有其50%的股权
6上海斗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顾慧翔担任其董事
7北京优锘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顾慧翔担任其董事
发行人董事顾慧翔持有其64%的股权,并
8上海咖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9上海桐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顾慧翔持有其99%的财产份额
发行人董事顾慧翔持有其100%的财产份
10上海依欣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额安吉祺技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博睿数据董事顾慧翔持有其15%的财产份
11
合伙)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12恒泰柯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博睿数据董事顾慧翔担任其董事
13北京金融街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冯云彪之姐冯云辉担任董事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侯健康配偶之弟吴超持
14北京极航科技有限公司
股70.0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发行人董事焦若雷配偶之兄梁伟持股
15涿州市佰汇天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发行人独立董事刘航之配偶康春担任总经
16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17北京白山耘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监事种姗之配偶郭经纬担任副总裁
发行人副总经理吴静涛之兄吴静波担任执
18沈阳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行董事兼经理,并持有其80%股权发行人副总经理吴静涛之兄吴静波担任其
19辽中县鸿盛发烟花爆竹经销处
负责人发行人副总经理吴静涛之兄吴静波担任其
20辽中县北斗寄卖行
负责人发行人副总经理吴静涛之兄吴静波担任其
21辽中县北斗鲜花礼品店
负责人
6、其他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智维盈讯博睿数据持有其16%股权
报告期内,曾直接持有发行人1764000股
2吴华鹏股份,占当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30%
4-1-19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内,吴华鹏持有其83.33%股权,并
3云易时代(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其执行董事及经理,该公司已于2020年8月注销
吴华鹏持有其100%股权,并曾担任其执行
4北京一零二四精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经理吴华鹏通过北京一零二四精英教育科技有
5重庆二的十次方科技有限公司限公司间接控制其100%股权,该企业已于
2019年12月注销
6北京西邻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华鹏持有其60%股权
7北京北明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华鹏担任其董事
8北京秦淮数据有限公司吴华鹏担任其中国区总裁
9郑海英报告期内,曾担任博睿数据独立董事
10上海冯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海英配偶之姐冯明持有其100%股权
11袁晓冬报告期内,曾担任博睿数据监事
12杜文惠报告期内,曾担任博睿数据监事
报告期内,直接和间接持有1769700股股
13王利民份,曾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31%报告期内,直接和间接持有2086680股股
14侯健康份,曾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6.27%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冯云彪之姐冯云辉
15宁波航天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曾担任其董事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冯云彪之姐冯云辉
16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曾担任其财务总监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顾慧翔曾担任其执
17上海翔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行事务合伙人
报告期内,发行人独立董事刘航通过北京
18白银乐成文化科技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乐橙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其100%股权,该公司已于2018年3月注销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该企业已于2017年
19上海贝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月25日注销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李新建曾担
20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任其独立董事
7、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12个月之内曾经具有上述第1至5
款情形之一的,亦构成本公司之关联方。
4-1-20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公允性发表了认可意见。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侵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为公开发行,不涉及履行关联交易相关程序。
(四)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对发行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其它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对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决策程序进行了规定。
(五)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项作出了书面承诺。
(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凯
及其一致行动人冯云彪、孟曦东除控制元亨利汇、佳合兴利及发行人外,未控制其他企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作出了书面承诺。
(八)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关于关
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4-1-21法律意见书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包括对外投资、专利权、商
标权、软件著作权、域名等;发行人拥有的主要固定资产包括电子设备及办公设备。该等财产系发行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自行研发等方式取得,不存在权属纠纷和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合法有效。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租赁物业的租赁合
同签署主体合格,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三)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清晰、独立、完整,拥有与
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相关权属证书或产权证明齐备。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者重大法律瑕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
将要履行的,并对发行人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的风险。
(二)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除已
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亦不存在其他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情形。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应
收账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真实有效。
4-1-22法律意见书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核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今未发生合并、分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二)经核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今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的情形,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具体计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系由发起人依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制定,已经2016年2月1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在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公司章程》的制定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修改情况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发行人章程的修改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占出席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表决同意,履行了法定程序。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制定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组织机构,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4-1-23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发行人最高权力机构;发行人的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不少于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董事会设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1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发行人的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发行人现有经理层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董事会秘书1名、财务总监1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组成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和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议事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前,均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通知程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与通知所载一致,参加会议人员均达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会议提案、表决、监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每次会议均制作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议主持人签字,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监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字。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1-24法律意见书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和股东大会决策文件及有关会议
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之情形,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发行人现任董事9名,分别为李凯、冯云彪、王利民、焦若雷、孟曦东、顾慧翔、曲凯、刘航、白玉芳。其中,曲凯、刘航、白玉芳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2、发行人现任监事3名,分别为侯健康、种姗和安晨,其中侯健康为监事会主席,安晨为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3、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5名,总经理为李凯;副总经理为孟曦东、吴静涛;董事会秘书为李新建;财务总监为王辉。经核查,该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聘任;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未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述的有关禁止任职的情形,其任职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情况
4-1-25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7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不少于发行人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和税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
(三)根据税收征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3年依法纳税,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四)经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的政府拨款部门出具的文件依据、入账单据等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向客户提供应用性能监测服务、销售应用性能监测软件及
提供其他相关服务,发行人所属行业为“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下属的“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发行人的经营活动不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
发行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发行人所在地环境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环保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
4-1-26法律意见书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产品质量、技术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应用性能监测服务、销售应用性能监测软件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发行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
根据发行人于2021年10月12日召开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5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拟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 NPM 产品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7105.04 6611.48
2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17439.6716255.88
3营销网络建设项目6877.262632.64
合计31421.97255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审批备案的情况如下:
4-1-27法律意见书
“NPM 产品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已取得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京通经信局备[2021]039号);“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已取得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109-420118-89-04-103566)及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京通经信局备[2021]039号);“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已取得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京通经信局备[2021]039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了备案程序。
2、募投项目用地情况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拟购买房产的议案》,公司拟向北京经开光谷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1号院40号楼的不动产,作为本次募投项目的主要实施场所。北京经开光谷置业有限公司已取得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拥有上述土地开发和使用、出售房产的权利。
公司已于2021年9月28日与北京经开光谷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意向书》
及其补充协议,并已支付相关购房意向金及履约保证金。上述协议仅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初步意向,所涉及的具体事宜及最终交易金额尚需双方另行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由于双方尚未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未来存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场所的风险。
3、募投项目环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建设项目均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及后续运营中,公司不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环境无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亦不需要取得环保主管部门对上述项目的审批文件。
4-1-28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已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完成了相应项目审批、备案程序,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三)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6月
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前次募集资
金实际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410 号)的鉴证结论,“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
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1年6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将前次募集资金按承诺使用,其募集资金的使用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公司的说明,发行人未来将继续专注于为企业级客户提供优质的应用性能管理软件及服务,为维护和构建高效、可靠、更具生产力的产业数字化生态体系发挥重要作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
4-1-29法律意见书
二十、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
(一)经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经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工商、税务、社保、公积金等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与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募集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其发行的股票已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再融资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
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1-30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李赫张伟丽黄堃年月日
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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