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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T邦讯的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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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T邦讯的关注函

牛哥 发表于 2021-11-3 00:00:00 浏览:  37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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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47号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日晚间,你公司披露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显示,董事会、监事会于当日召开会议,将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名提议股东”)提请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请求作为两项独立的议案,分开予以审议,并以其持股比例分别为5.15%、5.41%为由,认为其均不具备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就以下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1.根据我部接到的投诉材料,联名提议股东向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提请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以简称“会议材料”)均为双方联合行文。
(1)请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结合联名提议股东提交提请函和会
议材料的具体方式、具体内容及其法律效力等,详细说明董事会、监事会将其视为两名股东单独提交而非联合提交的具体原因、依据及合法合规性。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律师结合联名提议股东提交的提请函和会议材料,核查并
详细说明其是否具备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格,相关提案是否合
1法合规,如否,请明确说明具体原因、认定依据及其合理性。
2.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本次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集过程、会议主持人、参会人员及其出席方式、参会意见、投票情况及其理由、列席人员等,并说明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向我部报备会议记录。
3.你公司于10月29日晚间披露的问询函回复公告显示,公司
在收到联名提议股东提交的关于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材料后,一直由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保存,其他人并不知情,故而未作出是否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或予以公告。
(1)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保存联名提议股东邮寄给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要信函的事项,请你公司明确说明其是否违背对上市公司所负有的忠实义务。
(2)请结合你公司的运营管理现状,说明你公司的治理机制及内
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之上的情形。如是,请进一步说明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措施;如否,请详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1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
2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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