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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股份:曙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问询函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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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股份:曙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问询函的独立意见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1-11-5 00:00:00 浏览:  63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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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所提及问题
发表的独立意见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曙光股份”)于2021年9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277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问询函》提及的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告显示,公司拟受让天津美亚持有的 S18(瑞麒 M1)及
S18D (瑞麒 X1)两个车型的无动力车身资产,包括相关模具等固定资产,以及多项专利许可权等无形资产。另据公开信息显示,瑞麒 M1和瑞麒 X1 两个车型均已停产多年。请公司:(1)补充披露前述两个车型的主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车型概况、主要参数、销售价格、生产销售情况、停产原因等;(2)结合前述车型与当前同级别主流车型
的对比情况,说明相关车型量产后的市场竞争力,以及本次收购资产的质量情况,相关车型技术当前是否达到先进成熟的水平;(3)补充披露本次收购的相关固定资产的种类、用途、存放时间、使用情况等,并说明相关固定资产目前是否处于可使用的状态;(4)补充披露本次
收购相关无形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权属内容、到期时间、是否受限或存在争议等,并说明对于部分专利仅享有非独占排他许可权的具体原因;(5)结合前述资产情况,说明在两个车型已停产多年的情况下,仍向控股股东收购相关资产的主要考虑及合理性,是否涉及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请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对于本次交易,我们在充分听取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业务发展转型需求的情况下,经过审慎研究,认为本次交易是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目前自身的经营情况和发展需求进行的。鉴于第二次资产评估尚未完成,我们要求评估机构严格规范,认真审慎评估,本着交易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定价标准,不得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二次评估完成后,我们会独立聘请第三家机构对这次资产评估再次评估并上报交易所。
二、公告显示,本次公司收购的相关资产,系天津美亚于2017年2月以1.4亿元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汽车)取得,本次交易价格较前期折减770万元,且本次交易未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此外,合同显示,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总金额50%价款。请公司:(1)结合标的资产当前的具体状态和相关车型已长期停产等方面情况,并对比同行业公司对于长期停产车型相关专有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说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合理性,以及未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主要原因;(2)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相关
款项的支付进展,并说明在未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即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总金额50%价款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3)补充披露天津美亚前期向奇瑞汽车购
买相关资产的主要考虑及具体情况,并说明天津美亚向奇瑞汽车支付对价的具体方式。请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对于本次交易,我们在充分听取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业务发展转型需求的情况下,经过审慎研究,认为本次交易是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目前自身的经营情况和发展需求进行的。鉴于第二次资产评估尚未完成,我们要求评估机构严格规范,认真审慎评估,本着交易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定价标准,不得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二次评估完成后,我们会独立聘请第三家机构对这次资产评估再次评估并上报交易所。
独立董事:赵航、徐志华、于敏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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