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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南: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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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南: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沐晴 发表于 2020-1-2 00:00:00 浏览:  38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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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3 证券简称:*ST东南 公告编号:2020-001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2019】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019 年 5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 2019128、2019129 号),因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9 年 5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0)。根据规定,公司每月发布一次《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司于 2019年 12 月 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19】7 号),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6)。2019 年 12 月
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2019】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7号
当事人: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股份”),住所:浙江省诸暨市城西工业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东南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东南股份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大东南股份未在 2018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规定报送 2018 年年度报告,并予公告;未在 2019 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迟至 2019 年 6 月 28 日,大东南股份披露了 2018年年度报告及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大东南股份存在资金被占用未如实披露行为
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集团”)系大东南股份控股股东。诸暨万能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万能”)系大东南集团全资子公司,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万象”)系大东南股份全资子公司。大东南集团和诸暨万能在 2016-2018 年间频繁、大量非经营性占用大东南股份和宁波万象资金。其中,2016 年发生资金占用 52 笔,累计占用金额
931725129.35 元,期末占用余额 262688745.28 元;2017 年发生资金占用
120 笔,累计占用金额 1103660751.54 元期末占用余额 226788000 元;2018年发生资金占用 103 笔累计占用金额 665049313 元期末占用余额
680948715.73 元。截至 2019 年 6月 26 日占用资金及其利息已归还。上述关
联方资金往来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 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三、大东南股份存在对外担保未如实披露行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大东南股份及其全资子公司宁波万象为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
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 年 11月,大东南股份与德清厚道泰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厚道泰富”)签署保证合同,为大东南集团向厚道泰富 1亿元的借款追加连带责任保证。黄某刚以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保证合同签署页盖章。
(二)大东南股份、宁波万象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2018 年 2 月 1日与宁波厚道信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厚道信尚”)签署保证合同,为大东南集团向厚道信尚 24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黄某刚、黄某鹏分别以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保证合同签署页签字或盖章。
(三)2018 年 2 月 1 日,大东南股份、宁波万象与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厚道信知”)签署保证合同,为大东南集团向厚道信知 36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黄某刚、黄某鹏分别以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保证合同签署页签字。
(四)2018 年 6月,诸暨大东南纸包装有限公司(大东南集团全资子公司)与农行诸暨市支行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3000 万元,丰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球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大东南股份、黄某刚、彭某丽为丰球集团提供反担保。
(五)2018 年 7 月,大东南集团与农行诸暨市支行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
额 2840 万元,丰球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大东南股份、黄某刚、彭某丽为丰球集团提供反担保。
(六)大东南集团与朱某卫分别于 2016 年 11 月 30日、2017 年 1月 7日签署协议书,分别向朱某卫借款 2500 万元、1000 万元,协议书的保证人签字盖章部分有宁波万象盖章和黄某鹏签字。2018 年 5 月 31日,黄某鹏在上述协议书上注明同意保证期间延长至 2018 年 9月 30 日止。2018 年 8 月 15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宁波万象向朱某卫各出具了关于延长担保期限的函一份。
(七)2018 年 3月 22 日,大东南股份、黄某寿、黄某刚、黄某祥与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金玛”)签署《关于大连金玛集团与大东南集团借款的保证合同》,为同日大东南集团与大连金玛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八)2017 年 1月 10 日,大东南股份、黄某刚个人分别与宁波精诚星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星源”)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大东南集团与精诚星源签署的《框架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黄某刚在保证合同上签字。
(九)2018 年 1 月 18 日,大东南集团与李某特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2200万元,大东南股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黄某刚以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保证合同签署页盖章。
(十)大东南集团与陈某英签署了最高额 6000 万元的循环借款协议,借款期
间自 2017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大东南股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大东南股份和黄某刚签章。
四、大东南股份存在共同借款未如实披露行为
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大东南股份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
共同借款行为,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也未在 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
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 年 4 月 3 日,大东南股份、大东南集团、诸暨万能作为共同借款
人与来某贤签署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据,借款金额 1000 万元,黄某寿、黄某刚、彭某丽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
(二)大东南股份、大东南集团、诸暨万能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杨某兴签署最高
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期间自 2017 年 11 月 8 日起至 2018 年 5月 7 日,借款金
额 2000 万元,黄某寿、黄某刚、彭某丽在合同上签字。
(三)大东南股份、杭州大东南高科包装有限公司(大东南股份全资子公司)、浙江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大东南股份全资子公司)、大东南集团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毛某珂签署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据,借款期间自 2017 年 11 月 17日起至 2018 年 11月 16 日,借款金额 2000 万元,黄某寿、黄某刚、史某军在合同上签字。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董事会及监事会材料、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当事人及相关机构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大东南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
六条、第六十七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上述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已逐步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亦将吸取教训,以此为戒,采取切实措施以防止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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