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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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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中孚三星润滑油 发表于 2019-4-16 00:00:00 浏览:  57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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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0 证券简称:联化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2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化科技”)于 2019 年 4 月 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217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就关注函中的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其中涉及 2018 年的相关财务数据均暂未经审计):
1、请梳理截至目前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联化”)和联
化科技(盐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联化”)的原产能及其利用率、占公司总产能的比例,并结合近三年两家子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合并报表的比例等说明两家子公司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明确说明停产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回复:
(1)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的产能及其利用率情况
2016 年至 2018 年,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的设计产能及其利用率情况如下:
①设计产能情况如下:
单位:吨时间
设计产能 占比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
其他基地 合计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
其他基地 合计
2016 年 26400.00 60225.00 86625.00 30.48% 69.52% 100.00%
2017 年 27900.00 61250.00 89150.00 31.30% 68.70% 100.00%
2018 年 33900.00 65860.00 99760.00 33.98% 66.02% 100.00%
②实际产能情况如下:
单位:吨时间
实际产量 占比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
其他基地 合计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
其他基地 合计
2016 年 14602.99 35830.51 50433.50 28.95% 71.05% 100.00%
2017 年 18186.79 45931.33 64118.12 28.36% 71.64% 100.00%
2018 年 17872.87 45092.68 62965.55 28.39% 71.61% 100.00%
③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时间产能利用率
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 其他基地 合计
2016 年 55.31% 59.49% 58.22%
2017 年 65.19% 74.99% 71.92%
2018 年 52.72% 68.47% 63.12%
由上表可见,近三年两家子公司设计产能和实际产能占公司总产能的比例为30%左右。除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以外的其他子公司产能合计占比为 70%左右,其他子公司目前均正常进行生产经营。2018 年度,其他子公司设计产能为
65860.00 吨,目前已使用产能 45092.68 吨,剩余产能 20767.32 吨;同期江苏
联化与盐城联化实际已使用产能为 17872.87 吨。
(2)产品库存情况
公司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核心产品平均有 2 个月左右的产品库存,截至 2019
年 1 季度末,两家子公司产成品余额为 25418.54 万元。
(3)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情况
2016 年至 2018 年,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的营业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子公司 营业收入扣除内部交易后的子公司营业收入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占比
2016 年度 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 132405.02 110833.26 309930.97 35.76%
2017 年度 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 181218.57 136640.15 410738.86 33.27%
2018 年度 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 192324.03 158559.05 411412.79 38.54%
2016 年至 2018 年,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的净利润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子公司 净利润 合并报表净利润 占比
2016 年度 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 19117.22 26385.21 72.45%
2017 年度 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 11647.95 20134.12 57.85%
2018 年度 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 6423.62 3753.12 171.15%
近三年两家子公司营业收入占公司整体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5.76%、
33.27%和 38.54%;净利润占合并报表净利润的比例为 72.45%,57.85%,171.15%。
2018 年度两家子公司占合并报表净利润的比例较高,主要原因系公司于 2018 年
度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9713.84 万元,导致 2018 年净利润有所下降。
2016 年至 2018 年,扣除商誉减值影响后,两家子公司净利润占扣除计提商誉减值影响后的合并报表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66.42%(其中商誉减值准备2397.62 万元)、57.85%和 47.70%(其中商誉减值准备 9713.84 万元),呈逐年下降趋势。
(4)两子公司临时停产对公司的影响
①短期影响
1)保险理赔
公司因响水 3·21 爆炸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房屋、设备等损毁,经营利润损失均为保险公司理赔的覆盖范围,该保单由三家国内大型上市保险公司共同承保。保险公司和公估公司均已到达现场,正在开展定损理赔工作。此次涉及到险种主要包括覆盖人员伤亡的雇主责任险;覆盖所有财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存货等损毁的财产一切险,其中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财产一切险的投保总金额为
24.71 亿元;覆盖经营利润损失的财产一切险下的营业中断险,其中江苏联化和
盐城联化营业中断险的投保总金额为 6.94 亿元,上述定损理赔预计需花费一定时间。
2)公司其他基地承接江苏两基地产能情况以及其他业务模块的增长
公司主营业务主要有:医药、农药、功能化学品和工程设备四个业务模块,
共 9 个生产基地。受响水园区其他企业事故影响的子公司是农药事业部中的两个
工厂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公司其他 7 个工厂和 3 个业务模块均未受此次事件的影响。近年来,公司除发展农药业务外,大力拓展医药和功能化学品的业务,同时在稳定供应链的角度主动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减少对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的依赖。
A、两家子公司主要核心产品在其他生产基地建有生产线:现有江苏联化和
盐城联化工厂中有 7 个主要产品在公司其他基地的空余产能为 3555 吨,占 2018年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实际产能的比例 19.89%;根据 2018年上述产品平均单价,上述空余产能可带来收入 38300 万元。
B、根据公司 2019 年度建设计划,公司将在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以外的生
产基地新增 14 个产品的建设,该 14 个产品 2018 年 12 月已取得环评批复,预计将新增产能 2730 吨。根据现有施工进度,新增产能预计在 2019 年 9 月开始逐步生产。根据环境评价报告书,上述 14 个产品全部投产后可新增年销售收入
117900 万元;预计 2019 年四季度将增加收入 29475 万元。
C、公司于 2017 年收购了英国子公司,由于英国化学品生产采用控制排放
总量的方式进行管理,在批准的排放物和排放量的范围内,公司可快速切换生产线,从而保障部分产品供应的稳定性。
综上所述,通过近年来的努力公司有效地降低了对农药业务及江苏两个生产基地依赖的局面。因此,公司认为此次事件不会对公司实际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②中长期影响
2019 年度公司其他生产基地正在筹备 18 个新产品审批手续,预计新增产能
将达到 2345 吨,能够为公司带来新增收入。
因此,公司认为,两家子公司临时停产对公司的长期发展不会产生影响。
上述测算为基于目前公司情况及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的计算,不代表公
司对 2019 年度的业绩承诺和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
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目前临时停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2、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无法预计两家子公司恢复生产时间但认为不涉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一)款所列示的情形的依据及合理性。
回复:
《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第(一)款所列示的情形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
不能恢复正常,即在先满足条件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再满足条件二——上述严重影响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公司方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如问题一回复,公司认为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目前临时停产不会对公司生产
经营活动产生严重影响,即不满足条件一。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公司不涉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一)款所列示的情形。
3、请你公司详细说明针对两家子公司恢复生产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以及
具体时间计划安排,充分评估两家子公司是否存在预计在三个月无法恢复生产的风险,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一)款所列示的情形,并请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公司子公司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受响水 3·21 爆炸事故影响,目前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了应急响应机制,并在第一时间完成现场疏散,伤员被立即送往医院;公司管理层立即从台州、上海、德州等地赶赴响水,协调并统筹应急事项后续安排,不断推进保险定损理赔工作。
公司将利用目前的停产期间,合理优化和调整车间检修计划,做好员工能力提升的培训工作。另一方面,公司将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密切关注事故后续处理的动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前,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均未收到相关政府部门关于事故影响及后续工作的正式文件。因此公司无法预计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未来三个月是否能恢复生产。
如问题二回复,公司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需在先满足条件一——公司生产经
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再满足条件二——上述严重影响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如问题一回复,公司认为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目前临时停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严重影响,即不满足条件一。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一)款列示的情形。
同时,公司聘请了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嘉源(2019)-06-017 号】认为,联化科技不存在第 13.3.1 条第
(一)项列示的情形。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嘉
源(2019)-06-017 号】。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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