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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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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小韭菜 发表于 2019-5-28 00:00:00 浏览:  54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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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上海局           发文日期: 2019年05月28日          
            
   名  称: 关于对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19〕6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信息不准确
  2018年1月31日,你公司发布2017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2017年度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10,700万元,同比减少76%。2018年4月21日,公司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7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370万元,同比减少167%,业绩更正原因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对有不动产抵押物的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按照抵押物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补提坏账准备金1.75亿元,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7亿元。2018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实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370万元。
  你公司预告的业绩与实际业绩发生盈亏方向性重大变化,业绩预告不谨慎、不准确,风险揭示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大额应收账款不能回收的风险
  你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交中心)自2014年起与范顿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范顿)开展化工品供应链业务合作。截至2015年11月,陆交中心按协议对范顿指定的无锡能辉贸易有限公司、无锡信望成商贸有限公司等5家下游企业形成应收账款,合计2.97亿元。上述应收账款由范顿对陆交中心提供不动产抵押。上述应收账款陆续到期后,5家下游企业均逾期未还款。
  按照2017年12月12日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范顿提供的抵押物经评估市场价值为1.35亿元,无法覆盖上述应收账款。且由于范顿及其关联公司自2016年开始多次承诺还款未履行,陆交中心已就范顿涉嫌合同诈骗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你公司未及时在临时报告中披露应收账款回收存在较大风险的情况,直至2018年4月21日才在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披露计提相关坏账准备的情况。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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