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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 9 号经查明,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石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宝石集团是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原持股 5%以上的股东。2020年 3月 3日至 13日期间,因宝石集团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两融业务到期而未获展期,宝石集团所持东旭光电股份部分被强制平仓,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共减持 56317900股,占东旭光电总股本的 0.98%,减持金
额达 20847.74万元。
宝石集团未在上述减持行为发生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3.1.8 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 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6 月 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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